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根据除尘、脱硝技术进步情况,新标准规定的PM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50 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和30 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 mg/m3和20 mg/m3;新标准规定的NOx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800 mg/m3收严至400 mg/m3,促进水泥企业采用工艺控制(如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燃料替代等)和末端治理(目前较为成熟可行的是SNCR技术)相结合的措施,有效控制NOx排放。
强化了臭味扰民和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负责人强调,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外,还应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GB 30485-2013遵循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节点分别提出了对应的控制要求,包括允许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控制、废物中有害元素的投料控制、投料点的选择、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为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还配套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具体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全过程的环保技术要求。
据测算,实施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新标准后,预计水泥工业PM排放将在目前200-25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77万吨,削减30.8%-38.5%;NOx排放将在目前190-22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98万吨,削减44.5%-51.6%,使行业NOx年排放量控制在100-120万吨,并有效控制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物质排放,同时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作出贡献。
负责人指出,继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标准之后,此次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期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也专门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要求,加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