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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求率征求全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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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0/25 13:40:23 人气:

   为规范聊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工作,加强聊城市土地增值税管理,结合全市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在原有相关公告失效后,聊城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目前向全市征求意见。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主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预售普通住房的,聊城市区(包括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下同)预征率为2%,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预售商业、办公用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聊城市区预征率为3%,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5%;预售其他房地产的,聊城市区预征率为2%,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住房原则上不得低于5%,商业、办公用房、别墅式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原则上不得低于6%,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低于6%,其他房地产原则上不得低于5%。

   据耐高温钢管检测员指出,聊城市地税局在对全市房地产行业进行了评估和测算的基础上,并参考部分兄弟地市的做法,确定了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与原公告相比,按照省局《“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分类要求及征管实际,删除了对预售土地使用权的预征规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对预征和核定征收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2015年6月9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三控一促”管理办法》),授权各市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聊城市依据授权制定了《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聊城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号)和《关于重新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聊城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根据《立法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三控一促”管理办法》有效期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故三个文件均已失效。

   据耐高温钢管检测员表示,2017年9月2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控一促”管理办法》),授权各市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聊城市地税局根据修订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授权重新制定了本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10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csgyk@163.com

   二、通过拨打聊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一科电话(0635-8274622)进行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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